
时间:2016-12-09 14:41 作者: 特约通讯员 马鹏敏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马鹏敏)当事故已经发生,肇事者应该在第一时间救死扶伤,这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上的义务。但在现实中,绝大部分驾驶员道德素质及法制观念极差,为了逃避被追究法律责任,不顾一切,逃逸现场。近期,白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5月1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EWQ577“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水县尧禾镇恒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恒寨村南生产路岔路口北侧时,与沿东西生产路由东往西右转弯进入南北路向北行驶的皇甫某某驾骑的“台铃”牌电动车追尾碰撞,致黄甫某某受伤死亡,两车受损。肇事后,杨某某驾驶车辆逃逸事故现场。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6)病鉴字381号检验报告书鉴定,黄甫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6)第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甫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杨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20时许,在朋友的劝说陪同下向白水县交警部门投案。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皇甫某某之妻及子女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协议约定除保险公司应赔付款项外,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皇甫某某之妻及子女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元(不含交警大队给付的16000元)。该协议当即履行后,被害人皇甫某某之妻及子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了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2016年9月2日,被害人皇甫某某之妻及子女与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蒲城支公司,达成11.1万元的民事赔偿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杨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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