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7-01-11 09:15 作者: 特约通讯员 付蒙姣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付蒙姣)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本院受理了一起因避让道路致人受伤案件,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田某7880元、郗某1380元。
2016年2月10日被告马某驾驶陕ZH157“奥斯卡”牌小面包车沿白水县西固镇中文化村南北村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其前方同向因避让道路凹坑向左行驶的原告田某驾驶的“宗申”牌150型三轮摩托车碰撞,致田某及摩托车乘坐人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随后田某及郗某去白水县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田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足第四趾骨折,郗某诊断为软组织损伤,二原告分别住院2天,住院期间被告马某支付医疗费共计2500元左右。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51号事故认定书作出被告马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田某负次要责任。陕ZH157“奥斯卡”牌小面包车发生事故时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原告田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项目及标准为: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2天×30元/天)、护理费120元(2天×60元/天)、误工费7200(80×90天)元 ,摩托修理费500元,共计7880元;
原告郗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项目及标准为: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2天×30元/天)、护理费120元(2天×60元/天)、误工费1200(80×15天)元 ,共计138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肇事各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本案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因原告诉请的住院期间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于法无据,本院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确定田某误工期为3个月,郗某误工期为15天。二原告本次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与原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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