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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一事实起诉 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时间:2017-01-11 09:23 作者: 特约通讯员 付蒙姣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付蒙姣催要欠款途中,对方因突发情况死亡,事后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对方还能以此为依据要求赔偿吗?法律是否支持?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8日,被告权某到原告之子马某居住的和家卓村找马某催要欠款,双方来到村口谈论欠款一事,期间马某突发心脏病倒地,意外死亡。2016年2月27日,被告与马某之妻秦某、儿子及双方担保人党某、郭某在林皋派出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约定:1、被告权某放弃马某所欠债务10万元,马某亲属不再承担马某欠被告的所有债务;2、被告自愿补偿丧葬费2万元;3、双方当事人及亲属以后不得再因任何理由、借口纠缠为难对方。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2016年8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马某死亡造成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承担对原告因其子马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多少。原告之子马某死亡系自身疾病突发而导致,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事后,双方自愿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且已履行,该协议有效。该补偿是对家庭所作出的一次性补偿,原告要求自己的份额可以在家庭内部进行妥善分配,原告以同一事实要求侵权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之子马某死亡双方已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原告以同一事实起诉侵权赔偿,于法无据,依法予以驳回。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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