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6 14:55 作者: 通讯员 刘莹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刘莹)因三人感情纠葛,男子致人重伤。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12月20日20时左右,被告人孙某因与肖某及被害人严某三人之间感情纠葛,与被害人严某相约至白水县仓颉广场见面,其朋友因担心被告人随后赶到。数分钟后被害人严某赴约赶至仓颉广场。见面后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孙某朋友劝阻无果,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将被害人严某绊倒、蹬倒,致被害人头部着力倒地,孙某遂和其朋友离开现场。严某当晚出现呕吐、昏睡状况,后于次日下午被送往白水县医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右侧颞骨骨折并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及头皮擦伤、颈部软组织损伤,行开颅血肿清除手术。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严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多次抓捕未果,于2017年5月19日网上追逃,2018年1月12日在白水县水门路矿东村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因感情纠葛致伤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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