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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法院审理首起侵犯自然人的信息权纠纷案件

时间:2018-10-29 10:49 作者: 通讯员 李蔚珍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蔚珍)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交流便捷化不仅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巨变,也使个人信息安全面临诸多威胁。个人信息泄露从最初的技术问题,到非法搜集、使用、买卖等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逐步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日,白水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16年刘某在外务工期间,按就业单位要求办理发放工资的银行卡时,被银行告知无法办理银行相关业务。一头雾水的刘某经多方查询,才发现自己于2009年在某金融机构为他人贷款提供了担保,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致使刘某被银行列入银行失信人名单。2018年4月刘某通过诉讼确认自己与该金融机构不存在借款担保关系。刘某认为该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未尽到审查责任,误将刘某的身份信息用于担保人,导致刘某在2017年因市政规划要求修建自己临街的宅基地时,因资金周转需要却无法向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只能民间借贷资金10万元,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6600元。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信息权涉及其身份、地位等信息,具有人身属性,属人格权范畴。该金融机构在刘某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其个人独有的身份信息用于他人,给刘某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而该金融机构却因此获得相关利益。在法院主持下该金融机构赔偿刘某经济损失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是指,据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任何生物性、物理性的数据、文件、档案等资料,不仅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信息、户籍信息、家庭构成、职业情况、社会交往、网络交易数据等物理性数据,还包括自然人机体基因组成、生物学、遗传学密码等信息,任何与特定自然人相关的,可以据此将该自然人特定化的信息均属个人信息。任何对该类信息的侵犯,均侵犯自然人的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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