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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过失犯罪 法律援助彰显公正

时间:2019-07-09 08:44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白水法院讯)2019年4月6日上午10时许,1947年5月出生的许某在白水县尧禾镇满义村西“十五亩地”(小地名)玉米地扫墓时,因点火焚烧“冥币、香火”不慎引起该地玉米秆着火,并引发该村“种子沟”东坡(小地名)山林火灾,导致许某自家林地及吴某、郑某家林地过火,陈某、冯某部分苹果树被烤损。后经白水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鉴定:过火地点位于尧禾镇满义村西种子沟”东坡;过火总面积113亩,其中,有林地83亩(折合5.5公顷),属人工栽植刺槐林,荒山荒坡30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许某的行为涉嫌失火罪,被渭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白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至白水县人民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得知许某属精准扶贫户,无力委托辩护人。白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县法院的指定通知后,迅速指派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王玛莉律师承办该案。

王律师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后,看到通知书上“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当天便抽时间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基本案情,随后根据阅卷情况,及时会见被告人,就本案事实和存疑情形做了详细询问。对于被告人陈述不清的事实和情节主动与渭南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进行了沟通。后结合阅卷、会见及案件证据材料对本案综合分析形成了自己的辩护思路:本案是一起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告人之前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年龄偏大,属精准扶贫户,无赔偿能力,各受损人均放弃赔偿请求并谅解。

2019年7月2日上午开庭时,被告人、王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失火罪的事实和案件定性均无异议,然而在法庭辩论阶段,王律师却坚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而非坦白的辩护观点,公诉人认为这一观点与事实不符,王律师在最后辩护环节仍然坚持:1、案发当天,被告人及时通知家属来救火,自己在救火过程中因身体不适晕倒也不肯离开现场,还一再催促家人抓紧救火,办案民警到场后,被告人的身体已不允许其当场立即接受询问,但当天在其家中的询问被告人做了如实陈述;2、案发当天,是被告人的女儿当场拨打的“119”消防报警电话,在普通群众的意识里,发生火灾拨打“119”属正常认识反应,消防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得以及时通知森林公安出警。3、根据办案机关的《归案情况说明》,“未经林业工程师依法鉴定的原因,暂让其等待鉴定结果”,等待过程中尚无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在得知鉴定结果后,“2019年4月10日主动归案”。最终,公诉人认可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量刑建议“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可以适用缓刑。

2019年7月4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陕0527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七旬老人因点火不慎导致失火的过失犯罪,也是白水县法律援助中心自开展法律援助助力脱贫攻坚活动以来的又一成功案例。虽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但是还是要告诫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正确处理矛盾纠纷,做到理性依法维权。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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