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09 09:32 作者: 通讯员 赵龙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赵龙)未进行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能否以婚约财产纠纷提起诉讼?如何处理该类案件?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同居引起的纠纷。
2017年冬季,19岁的被告皇某在县城某理发店打工期间,和发型师孙某恋爱,后皇某怀孕,二人于2018年5月举行了婚礼,孙某给付皇某家人彩礼65000元,皇某家人给皇某陪嫁了存有10000元银行卡一张及冰箱等家电。后皇某家人还在二人旅游、买车时添资4万多元。但皇某在和孙某同居生活期间,常有矛盾发生,皇某和孙某之父也不和,双方亲家也颇有怨言。2018年11月女儿出生后,皇某被诊断出抑郁症,双方感情更加不和,均无意再共同生活,但就返还彩礼、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后被告怀孕,双方商议好结婚事宜,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由于被告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期间又生育了一个女儿;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遂向当事人释明后,原告放弃了返还彩礼的请求,通过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用其陪嫁的个人财产和给付原告的买车款,折抵其应承担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彩礼是以同意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从立法角度,不提倡给付彩礼。对于已经给付的彩礼,考虑到社会风俗,只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三种情况下才支持返还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生活不满一年的情形,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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