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30 15:28 来源:白水法院
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多次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违法所得53320元予以追缴,退还各被害人。
2011年9月份至2013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白水县某村被害人汪某某家里, 自称其有关系、有能力帮助汪某某办事,以“帮助”汪某某大儿子当兵上军校、介绍汪某某入股矿井经营、“帮助”汪某某小儿子上学、称其在外面跑“关系”要花钱为由共计诈骗汪某某人民币84220元。2013年3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白水县某村汪某某家里,自称其有关系、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事,以“帮助”李某某申请国家林业补贴为由诈骗李某某现金11000元。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分别在澄城县雷家洼乡柏门村乡邻饭店、澄城县红济泉洗浴中心、澄城县西湖宾馆等地, 自称其有关系、有能力,以“帮助”被害人杨某甲及其父亲杨某乙申请国家林业补贴为由,共计诈骗杨某乙及杨某甲人民币46100元。以上所得赃款全部用来自己花销。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汪某某退赔80000元,并获得汪某某的谅解。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向被害人杨某甲退还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财1413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马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