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8 11:41 作者: 通讯员 奚俊涛 来源:白水县人民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奚俊涛)签订了购房合同,钱也交了,却发现房子已被别人抢先入住,原来是开发商一房二卖。近日,白水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被告某地产公司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10余元,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2015年12月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某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白水县的一处房产,面积102平方米,总金额18万余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15年12月1日买受人第一次付款10万余元,剩余房款在交房时付清。约定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李某于当日交纳了购房款10万余元,地产公司向高某出具了收据。地产公司应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向李某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现地产公司已将原告李某购买的该套房屋卖给案外人并交付案外人居住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案外人居住使用,单方已构成违约。原告李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还购房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如果当事人均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就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人所有。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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