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8 11:39 作者: 通讯员 奚俊涛 来源:白水县人民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奚俊涛)“有了这份法院的判决书,我的漫漫讨债长路终于看到了希望”。近日,这起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白水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工程款61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2015年10月16日,原告韩某借用某照明工程公司名义与被告某镇政府签订了《某镇街道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安装LED太阳能路灯;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总工程造价83万余元;在竣工后5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某镇政府应全部付清工程款。合同签订后,韩某即开始施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于2015年11月竣工,某镇政府验收后已经实际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款,确定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26日。后某镇政府支付了工程款22万元,下欠工程款61万余元至今未付。2019年4月1日,某照明工程公司将下余债权转让给原告韩某,并且书面通知了某镇政府,某镇政府于2019年5月20日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盖章确认。2019年4月3日某镇政府向照明公司及韩某出具还款计划。后某镇政府未按照还款计划向照明公司及韩某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某照明工程公司与韩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照明工程公司将其对某镇政府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韩某,并通知了某镇政府,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某镇政府未按照合同及还款计划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原告韩某要求某镇政府支付下欠工程款61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应予支持,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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