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5 16:22 作者: 通讯员 任花勤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任花勤)2019年3月25日,白水法院对王某、王某军等10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王某军等10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2017年9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王某军、秦某、谢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酒后在白水县城新广场闲逛,无故殴打了盛世酒店后厨员工强某、曹某、雷某某三人,后被告人秦某、王某意外发现就医返回的被害人曹某、杨某等人,遂纠集了被告人魏某、问某、廉某、李某携带棍棒、套管赶至盛世酒店,在酒店大厅、门前发生打斗,致受害人曹某、杨某二人轻微伤,白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后将秦某当场抓获归案,其余被告人逃离。
同日凌晨2时许,在盛世酒店滋事后逃离现场的被告人王某、王某军,伙同被告人王某乙、问某某前往城关派出所打探被带走的秦某情况时,因怀疑派出所附近停放的白色帝豪轿车上乘坐人是之前与他们在盛世酒店斗殴人员,遂驾车尾随追赶至环城路北段东侧辅道,期间问某某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贺某某,轿车司机见状下车逃跑。几名被告人手持木棍、铁锨、长刀打砸了帝豪轿车及车上财物价值105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王某、秦某等10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故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扰乱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酌情予以判处,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王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魏某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问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贺某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问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廉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作案工具黑色长刀一把、木棍一根、套管一个予以没收。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白水法院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安排部署,依法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有力地维护了县域经济社会正常的发展秩序。
今后,白水法院将坚持扫黑除恶、除恶务尽的原则,全力完成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