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17 09:42 作者: 通讯员 魏鸿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鸿)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近日,白水法院林皋法庭审理了原告朱某、苏某、史某诉被告毛某不当得利纠纷系列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毛某返还原告朱某、苏某、石某不当得利各2000元。
2015年9月份,原告通过朋友李某介绍与被告毛某相识,毛某声称其能为原告办理白水县城区廉租房,但需收取收续费。后原告听信被告毛某所言,就分别向被告交纳手续费2000元,毛某承诺2016年就可以拿到房门钥匙。后三原告多次找被告询问廉租房的事宜,被告说这是托人办理,等别人回信,直到2019年被告也未办理好廉租房,也未退还收取的手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毛某以为原告在白水县城区办理廉租房为由收取原告收取手续费,但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廉租房而取得原告2000元手续费,属不当得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对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可构成侵占罪。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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