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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留地承包期限超规定 承包合同存在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19-07-17 09:43 作者: 通讯员 赵龙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赵龙)长期承包队留地(机动地),又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承包期限与《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以下简称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冲突,这类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如何认定,合同解除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案情】2006年,白水县杜康镇大杨村九组村民方某承包了本组3.2亩队留地,期限为25年。2012年,方某在该承包地上种植了苹果树。2016年,村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解除合同,但方某并未表示同意。后组长带人将果树砍掉,随后又以队留地发包是时任组长个人行为,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且承包期限违反了“第二十三条”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

【审理】白水法院尧禾法庭受理该案后,组织了多次现场调解,并深入村组进行调查,做出一审判决,杜康镇大杨村九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该案经渭南市中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经审理认定,该队留地发包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承包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应为有效。涉诉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的自愿履行。方某在二审阶段表示愿意退还土地,故维持一审判决,根据双方未及时协商变更合同、原告擅自砍树行为的过错程度,判决方某退回所承包的队留地,村组按承包地果树的鉴定价值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审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没有再产生新的纠纷。

【说法】《合同法》第52条系统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事由,其中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是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对合同存在的期限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或处理。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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