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0 15:55 作者: 通讯员 魏潇媛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潇媛)两男子因两车剐蹭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殴打行为,致其中一人轻伤。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赵某等人驾车行驶至白水县冯雷镇秦泉果库北200米处,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尚某驾驶的小轿车时,两车发生剐蹭,双方理论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持棍将受害人打伤后逃离。尚某伤情经白水县协和医院诊断为双侧胫骨中上段开放性骨折,双侧小腿多处挫裂伤,经白水县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尚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次性赔偿12万元的协议,被害人尚某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法制观念淡薄,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重处,其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