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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骗取承运货物,构成犯罪领刑三年

时间:2019-09-10 15:52 作者: 通讯员 魏潇媛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潇媛)因家中经济困难,货车司机骗取承运货物,并将货物变卖,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侯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8年7月,被告人侯某某因举债而预谋诈骗他人货物,于同年8月购买手机卡、申请微信账户(春暖花开) ,于同年11月份盗窃他人车辆号牌,从微信群中获取他人行驶证、驾驶证照片。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侯某某从货车帮app中看到一条拉运苹果的货运信息后,伺机作案,其先以自己APP中没钱为由,找他人代为接单,后用其事先准备好的电话号码联系了托运人(受害人贺某某),互加微信,商谈运费,并将事前从货车群中获取的他人行驶证、驾驶证信息发送给托运人,取得托运人信任。当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悬挂其事前盗窃车牌的货车,从白水县史官镇贾家村果库将被害人贺某某1036箱苹果拉走,并预收运费2000元。后侯某某将骗取的1036箱苹果拉至广东东莞莞香水果市场变卖,得赃款112700元。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036箱苹果被骗时市场价格为15799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2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于2019年7月1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6200元,共计退赔被害人16.62万元。被害人贺某某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作案,其利用虚假身份、虚假车牌骗取他人信任,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9990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及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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