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8 15:06 作者: 通讯员 魏潇媛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潇媛)三男子聚餐饮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因倒车与他人产生纠纷,三男子借助酒劲大打出手,致被害人眼部轻伤。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杨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8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罗某及孙某等人在秦林酒店用餐饮酒后,由被告人杨某乙驾驶载有杨某甲、罗某、孙某的陕E2925*牌众泰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白水县城一马路老邮政局门口时,恰逢道路南侧被害人董某从邮电局门口向主干道倒车,两车差点发生碰撞。坐在副驾驶的被告人杨某甲见状摇下车窗谩骂被害人董某,被害人董某随即回骂了杨某甲,二人相互谩骂,继而被告人杨某甲下车拉开董某车门与董某发生撕打,随后下车的杨某乙和杨某甲将董某拖至车外,拖倒在地,进行殴打,被告人罗某见状也下车参与殴打,致董某眼部受伤。后由孙某驾车将三被告人带离现场。董某受伤后在白水县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进行了治疗,损伤程度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罗某等人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实行犯。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赔礼道歉,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杨某甲虽然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认定自首。被告人杨某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罗某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扰乱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酌情予以判处。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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