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5 10:44 作者: 通讯员 魏潇媛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潇媛)男子两次在物资租赁站租赁建筑钢管、扣件等物资,变卖后获取钱财。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因无力清偿债务而产生骗取建筑设备变卖还债念头,2018年10月17日、10月22日吴某某谎称自己有工程,需要租赁建筑设备,两次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经营的白水县“桥头”建筑物资租赁站不同规格建筑钢管380根、十字扣件320个后,将其中大部分变卖给魏某某经营的白水县“鑫厦”物资租赁站,获利4300元,预交押解500元,小部分出租给李家卓小区建筑工地。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骗物资价值人民币15630元。
2019年3月9日至3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分六次骗取魏某某经营的白水县“鑫厦”物资租赁站钢管990根、十字扣件980个、对接扣件20个,以废旧钢材的价格变卖给白水县再生资源集散交易中心,非法获利16000余元,预交押解3500元,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骗物资价值人民币45798元。所获赃款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和日常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董某某、魏某某二人财物价值61428元,非法获利574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重处。其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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