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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领刑罚

时间:2019-11-22 17:21 作者: 通讯员 魏潇媛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潇媛)一男子在醉酒后,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仍继续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查获。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5月9日21时47分,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AT9Y9*“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31KM+500M(白水县城仓颉路与杜康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将车辆挪移至人行道后返回现场,后被执勤民警带离,抽取血样并进行了询问。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36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经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轻处。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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