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5 11:05 作者: 通讯员 刘莹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刘莹)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总有人以身试法,醉酒后驾驶车辆,害人害己。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在白水县城东风路某饭店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陕Axxxxx奥迪小轿车,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绿洲花园酒店T字路口右转进入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环路与居苑路十字路口时,与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孟某驾驶的无号牌踏板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孟某受伤,摩托车乘坐人祝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34mg/100ml;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付给被害人损失51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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