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6 14:55 作者: 通讯员 李朋欣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朋欣)36万元标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白水法院民二庭法官的努力下,不仅调解结案,被告某公司还当庭履行了付款义务。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了白水县移民搬迁工程某工地的塑钢门窗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60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完工后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该工程总价款为61万余元,被告陆续给原告支付了25万元工程款,现下欠原告36万元工程款未付,张某多次催讨未果,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当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经多次沟通后,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对所欠工程款事实并无争议,工程款未清结的原因是被告对付款事宜一再推脱。承办法官告知被告对工程款无异议,就应当依法予以清付。法院判决后若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将面临被纳入失信名单,直接影响企业信誉和正常的经营。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原告张某自愿放弃违约金、利息等诉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方将工程款36万元汇入原告张某账户。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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