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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不合格,工程款诉请未获支持

时间:2019-11-27 11:02 作者: 通讯员 奚俊涛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奚俊涛)工程完工后尚未验收就发现工程存在明显问题,施工方不仅不承担返工责任,还要求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付工程款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3月,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养老服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某养老服务公司将白水县某镇的公墓建设工程发包于某建筑公司。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2017年8月份,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向养老服务公司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养老服务公司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承建的路面、墙体部分工程出现裂纹和倒塌,建筑公司对此瑕疵部分进行了维修。后因天雨,墙体部分再次出现倒塌。养老服务公司于2017年7月向白水法院提起要求建筑公司交付合格工程并赔偿损失的诉讼。做出建筑公司对其建设的工程进行整改和修复,向养老服务公司交付符合双方约定工程质量的工程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未对其建设的工程进行整改与修复,以养老服务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该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工程;造成垮塌的主要原因是之前已有工程自身缺陷所致,双方均有失察失措未尽之责,部分工程存在缺陷。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养老服务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该工程发生坍塌,经司法鉴定为不合格工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就双方之间的工程整改和修复情况做出了判决,现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建筑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整改和修复义务,以达到合同目的,向养老服务公司交付合格工程,但由于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双方均有过错,法院认为在建筑公司整改修复的过程中,养老服务公司亦应在其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由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待该工程整改修复验收合格之后,双方就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另行结算。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施工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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