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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石桩引发的邻里矛盾

时间:2019-11-27 11:15 作者: 通讯员 魏鸿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鸿)两邻居,对相邻土地达成协议,后因被告私自将双方通行的生产路挖断,在其果园墙东南处载了两个石桩,引发矛盾。近日,白水法院林皋法庭审理了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金某立即拆除位于某村杏树底果园墙东南、北20公分处的两个石桩。 

原告段某与被告金某均系白水县某村三组村民。原告段某、被告金某分别为户主承包了位于白水县某村杏树底的土地,该地为南北走向,原告段某土地在西,被告金某的土地在东。1991年为方便经营果园,经过协商,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1、将杏树底的土地分为南北两块,北边由原告段某耕种,南边由被告金某耕种;2、在被告耕种的土地东留有1.2米的生产路,由原、被告进出果园通行。后原、被告在其互换的杏树底土地上种植了苹果树,在被告苹果园墙东留有1.2米生产路,由原、被告进出果园通行,至到2017年9月份以前双方一直按照协议履行且相安无事。2017年9月份收苹果期间,原告段某私自将双方通行的生产路挖断,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金某认为其苹果园墙东20公分包含在其承包的土地范围内,于2018年3月份在其果园墙东南、北20公分处载有两个石桩,仅留有1米的生产路供原告进出果园通行,原告认为被告所载石柱妨害其进出果园,故诉至本院。另查,原告段某挖断的生产路已修复平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处理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双方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因土地互换后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架,严重影响了双方家庭的正常生活,原告段某与被告金某互换土地后南北相毗邻,且在各自互换后土地上建立了苹果园,双方约定在被告果园墙东留有1.2米的生产路,供原、被告进出果园通行,就互换后的土地双方于1998年6月30日分别与某村三组签订了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且于2016年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被告双方按照协议将被告果园墙东1.2米土地供双方进出果园通行,至到2017年9月份以前双方一直按照协议履行且相安无事,该约定符合土地互换的法律规定,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现被告在其果园墙东南、北20公分处栽立石桩,违反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反了处理相邻关系原则精神,且妨碍了双方进出果园的正常通行,故被告应当予以拆除。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亦拆除其立的石桩,彻底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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