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5 16:35 来源:白水法院
为满足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核,私刻印章揽工程,终因 “诡计”暴露被依法查获。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董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5月,被告人董某在未经得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广益公司名义承建陕西东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屋公司)投资建设的白水县张家船水电站项目工程。为满足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核、合同签订及施工需要,被告人董某联系街头小广告私自刻制了“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三枚印章,并伪造了广益公司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成立项目部通知等文件。随后其在与东屋公司签订的《张家船水电站工程施工合同》、与陕西北方友邦爆破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隧洞施工爆破合同》上均加盖了私刻的广益公司印章。后又于2016年8月用私刻的 “广益公司第二项目部”印章在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了对公银行账户,账号270806070120100000****。2017年2月,张家船水电站项目正式招标时,因广益公司水电资质达不到项目要求,董某遂通过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行某挂靠了具备二级水电资质的舜天公司,但实际施工人仍是被告人董某,董某在未经舜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再次以上述同样方式私刻了“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白水张家船水电站工程施工项目部”印章,用于施工期间的购买材料、工程决算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为承包工程私刻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四枚,破坏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他人公司利益,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