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7 09:29 作者: 通讯员 魏潇媛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潇媛)同村村民因果园承包一事发生争执,从而引发持刀伤人的后果。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2月被害人杜某从被告人陈某女婿处承包经营了陈某家庭果园。2019年3月17日前后,因承包果园内树木挪移、围墙拆除等问题陈某与杜某发生争吵,3月19日晚20时许,陈某携带一把长约20cm的尖刀前往杜某家理论,在杜某家门口陈某先与杜某之妻刘某发生撕扯,将刘某刺伤,闻讯赶至的杜某制止陈某过程中亦被刺伤。经陕西省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损伤致胃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杜某损伤致腹壁穿透创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19年3月19日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白水县公安局尧禾派出所接村民报警后,于当晚在陈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因果园承包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数日,因心中气愤携带20厘米长尖刀前往被害人家中理论,言语不和便持刀刺伤他人,主观上明显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陈某虽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其对人体脏器部位和持刀伤人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从被害人的受伤部位和伤害结果也能体现陈某伤害他人时的主观恶性。陈某与二被害人家庭虽因果园承包问题发生争执,存在纠纷,但解决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被害人在争执发生后数日携带凶器前往被害人家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虽与纠纷有关,但不能认定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过错。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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