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8 10:04 来源:白水法院
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被告人宁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23000元予以没收,由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2019年5月,白水县公安局在办理申某某等人盗窃案中,发现申某某盗窃刘家卓煤矿的矿车22台、料车4台被卖到白水县再生资源集散中心兰群收购站,办案民警依法对被盗矿车、料车进行扣押,并告知收购站负责人宁某某所收购的物品系刘家卓煤矿被盗物品,不得随意处置变卖。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宁某某在明知其所收购分22台矿车、4台料车是公安机关扣押的刘家卓煤矿被盗物品的情况下,私自将所扣押的物品变卖,获赃款25000余元。经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白价认字(202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矿车、料车在被盗时价值64200元。
2022年4月14日白水县公安局接白水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审查发现被告人宁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的犯罪事实,遂于2022年4月25日受案并决定立案,同年6月29日口头传唤被告人宁某某到案接受讯问;公诉机关当庭将起诉书指控的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名变更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明知其保存的财产系公安机关查封财产的情况下,仍予以擅自变卖,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予以判处。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宁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经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具有法律强制性,未经司法机关同意是不能私自取走或者变卖的。本案中宁某某无视法律规定,明知其保存的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仍擅自将其变卖,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此案也告诫大家,绝不可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否则追悔莫及。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