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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男子被判刑

时间:2019-08-12 11:41 作者: 通讯员 刘莹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刘莹)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道路旁、广告牌上的交通安全标语随处可见,但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仅肇事者面临法律的制裁,被害人也承受着身体伤痛,甚至付出生命。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5月10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陕XX“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车,沿201省道(白水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众城商砼站门前路段左转弯进入商砼站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吴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110型弯梁两轮摩托车碰撞,致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后经商砼站负责人杨某联系告知,被告人于2018年5月11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驾驶的车辆系白水县众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赔付给被害人家属共计5064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单位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全部损失,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以往无不良记录,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适合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侯某某可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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