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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索要欠款构成犯罪

时间:2020-04-09 11:25 作者: 通讯员 刘莹 来源:白水县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刘莹)索要债务需采取合法手段,三被告人因向被害人索要收购苹果所欠款项未果,便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乙免予刑事处罚。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因收购苹果一事与山东省的被害人姜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同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勾结被告人杜某某、张某乙开车前往山东找姜某某索要欠款。同月26日18时许,三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找到姜某某,强行将姜某某带至白水县一果库,进行账务清算未果。被告人张某甲、杜某某先后在白水县两宾馆昼夜对姜某某进行看管,限制人身自由,在宾馆看管期间,又叫来张某、王某、张某丙(治安处罚)帮其看管十余小时,直至同年6月3日晚21时,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限制姜某某人身自由长达八日。后被告人张某甲、杜某某被白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向白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杜某某、张某乙为追索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八日,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三被告人为追索被害人所欠债务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非法拘禁情节较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马转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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