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09:32 来源:白水法院
2022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价值146757元的黑色一次性塑料果筐,双方约定货到款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提起诉讼。白水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塑料筐款14675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仅清付了20000元,剩余126757元一直未支付,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白水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白水县某果库存有20000多斤苹果。掌握到该情况后,案件承办人立即带领执行干警深入该果库,经过现场清点核查,查实被执行人在该果库实际存有的苹果,足以抵顶该案全部案款。考虑被执行人实际经济状况,执行干警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拓宽执行思路,提出以物抵债的方式,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被执行人存放在该果库的33750斤苹果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在果库管理人员的积极配合下,执行干警现场监督申请执行人将苹果全部装车拉走,该案顺利执结。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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